安阳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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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安阳学院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是指由学校出资购置的或以学校名义取得、受赠的财物、权利、收益等,主要包括: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固有形态不发生改变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
(三)家具、图书不论金额大小,均作为资产管理。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资产管理运行机制;确定资产分类、编码;资产增加、减少、使用、维护和处置的管理;资产清查盘点;资产账务和信息管理;合理配置资产,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实行校长监管,分管副校长负责制,资产管理处对学校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练掌握资产管理系统的运用;
(三)会同分级管理部门合理配置资产;
(四)规范并完善资产增加、调剂、报废、处置等手续;
(五)监督、检查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六)管理资产设备台账并编制资产清册;
(七)每年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八)组织培训、考核资产管理人员;
(九)完善资产管理处网站建设。
第六条 学校购置、建设的资产,以及通过捐赠等形式取得的资产均应纳入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学校资产分为十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具;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八条 资产增加业务流程:
(一)申购:各部门申请新的资产设备时,请购审批流程必须会办资产管理处并出具意见,无资产管理处签字确认的请购签呈不得进入采购程序。
1.资产管理处负责人要根据申购部门现有资产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新增,如果确需新增,则进行流程审批,再根据学校闲置资产清单,明确签署哪些资产可以调配,哪些资产需要购买。如果不需要新增,说明原因,将流程退回。
2.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时,要认真核查请购签呈的附件内容,主要包括论证报告及校长办公会文件等。
(二)请购单维护:资产管理处人员根据采购合同清单(销货清单)进行购买物品的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登记时应注意选择正确的设备类别,资产数量单位应选择最小计量单位;
(三)验收:按照《安阳学院资产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人员共同签署《资产验收报告》。资产管理处人员与财务人员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新增资产明细,以便后期资产数据推送至财务时与财务数据保持一致;
(四)入库:仓库管理员根据采购员推送的到货单仔细核对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状况及标识等信息,确认实物与到货单、验收单、合同(销货清单)等信息一致后办理入库手续;
(五)出库:申请人在办公系统中填写出库申请单,审批完成后仓库管理员在仓库管理系统中根据出库申请单及实际出库数量完成出库单据操作;
(六)粘贴资产条码:
1.资产管理处人员根据入库单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新增资产,然后生成资产条码;
2.资产条码由申领部门二级资产管理员协助资产管理处人员粘贴,粘贴位置须遵循美观,易于查看等原则;
3.二级资产管理员应定期进行本部门资产条码损坏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进行处理。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二)参与新增资产的验收工作;
(三)协助资产管理处人员进行资产条码粘贴;
(四)保管、养护资产;
(五)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六)提出资产报废申请;
(七)核对本单位资产明细台账。
第十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要有特殊的安全保证措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对上述工作应详细记录时间、内容、参与人员、结果、评价等信息。
第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件、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资产信息发生变动时,需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在办公系统上填写《资产变动申请单》,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做资产信息变动并更新资产条码。员工离职时,资产管理处人员对离职人员管理、使用的资产进行检查登记,填写《离职人员资产检查登记表》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资产损坏时,使用人要及时报修。
使用人自发现损坏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处进行报修,宿舍资产报修需在宿舍管理人员处填写报修单进行报修。
(一)属于校内自行维修的,普通类资产由后勤处维修人员负责,电子类资产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维修人员负责。保修期内的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当日联系采购部门,采购部门通知厂家来校维修;
(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维修的,需提交请购签呈,签呈附带《资产使用情况技术鉴定表》,审批完成后由采购部门执行。委外维修的资产维修完毕后,验收小组(维修人员、使用单位人员、采购部门人员、资产管理处人员)进行验收,在《委外维修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三)在进行资产使用情况技术鉴定时,普通类由后勤处派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电子类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派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必须具备较长的工作年限、丰富的工作经验、专业的工作技能。对于自身无法鉴定的资产,可申请求助厂家售后人员或外部专业维修人员协助给予鉴定;
(四)经鉴定无法维修的或无维修价值的, 按资产报废流程进行资产报废;
(五)经鉴定维修费用高于资产现有价值的,鉴定人员、鉴定人员主管领导、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商议决定是否转入报废程序;
(六)经鉴定,人为损坏的资产由使用人承担维修费用。由资产管理处签署处罚单,赔偿人去财务交款。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建立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要做好每年的资产盘点工作:
(一)随机抽查盘点。资产管理处人员对全校各资产使用单位随机进行抽查盘点,主要检查各单位所属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盘点实物资产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与系统信息一致,盘点结果经使用部门二级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后送审部门主管、资产管理处主管、资产管理处主管副校长;
(二)定期清查盘点。每学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全校资产清查计划,上报学校和集团资产管理处。学校资产管理处人员结合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计划进行资产清查,形成盘点报告,经使用部门二级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后,送审部门主管、学校资产管理处主管、资产管理处主管副校长、校长。盘点报告审批后,交至财务处一份,资产管理处管理员在系统内做数据处理,财务做账务处理;
(三)资产盘点要确保账、码、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四)盘点过程中,对于存在闲置时间较长的资产要做好统计,及时收回,合理调配。对于存在利用率低下的资产,要结合使用部门作出合理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五)定期清查盘点报告要按部门、分类别进行统计、分析,盘点内容须涵盖所有资产类别。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报废、报损、出售等。
第十九条 学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二十条 学校进行闲置资产调拨时,须填写《资产调拨单》,并完善签字流程。凡是调拨出去的资产须保证能正常使用,对于严重老化、破损、且无维修价值、影响正常使用的资产不得进行调拨。调拨完成后,要及时完善调拨手续,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报废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以申请报废:
1.技术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最低标准和需要,损坏、无零配件、维修费过高、耗能过高、效率太低已被淘汰的资产;
2.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精度低劣,且无法改造利用的资产;
3.无法调拨,且无任何使用价值的资产;
4.损坏或经常出现故障,不适宜用于工作或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5.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容易发生危险的资产;
6.丢失的资产、损坏后无实体的资产、主要部件不全的资产,丢失或损坏的资产要有充分的证明和说明;
7.不符和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资产及其它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资产。
(二)在办公系统上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附件需上传《资产使用情况技术鉴定表》和拟报废资产的照片;
(三)报废申请完成后实物处理流程:
1.资产管理处打印资产报废单,交予采购部门;
2.采购部门和资产管理处进行废旧物资处理,在报废单上签处理金额和意见;
3.报废单及处理费用交予财务(若属于人为损坏,附使用人缴费收据);
4.资产管理处人员根据报废单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更新资产数据。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建立和完善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单位、人员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资产使用部门或个人因疏于管理,不当使用,以及其它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由该部门或使用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照价赔偿;
(二)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由该资产使用部门落实相关责任,确定责任人,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或照价赔偿;若资产使用单位无法确定责任人,则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赔偿。(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资产情况,对下辖资产明确责任人);
(三)教职工对其入住宿舍内的所有资产负保管责任,人为造成损坏、丢失的,应照价赔偿。无明确责任人的,由该宿舍内所住人员共同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阳学院下属各单位,并请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阳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