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达,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科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5%以内,且评定学年修读课程无不及格情况;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按一等助学金43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3300元/生/年、三等助学金2300元/生/年的标准发放。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评定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组织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定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定结果的申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汇总、审核上报材料以及完成学校审定布置的相关工作。
2.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定、受理学院公示阶段学生的有关申诉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凡符合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必要时可附有关证明材料,未递交申请的不列入评定对象。
2.学院初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获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单,学院初评结果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审核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汇总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提出学校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的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部门批复和资金拨付情况,学校将国家奖助学金汇入学生指定银行账户,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受资助学生出现休学、退学等不符合继续接受资助的情况时,学生所在学院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报,说明停止发放原因并提供接受资助的替换学生名单,如学院无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在全校未接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遴选;学院上报不及时造成助学金误发的,由学院负责追回。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宣传和评定工作,奖助学金发放后要引导学生合理安排使用,注重对受资助学生的感恩、励志和社会责任感教育。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在奖助学金评定期间,学生必须如实上报家庭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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